最新版遼陽市人才市場管理辦法
2000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實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有關最新版遼陽市人才市場管理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實現人才市場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保護人才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合理有效地開發利用人才資源,根據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人才市場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具有一定的專業特長和管理水平,從事專業技術和管理工作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人才市場管理是指對人才市場中介機構、用人單位招聘及個人應聘等活動的管理。
第四條 人才市場的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尊重人才擇業和單位用人的自主權。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把培育和發展人才市場工作納入工作規劃,采取有效措施促進人才市場的發展。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人才市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有關人才市場的法規、規章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人才市場管理政策和發展規劃;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才市場的培育、組織、協調、管理;
(三)對人才市場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予以查處。
市人才市場管理機構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人才市場的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人才市場管理工作。
第七條 工商、財政、稅務、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人才市場管理工作。
第八條 設立人才服務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開展人才服務活動的場所和10萬元以上的資金;
(二)有3名以上經業務培訓并持有《人才服務上崗證》的工作人員;
(三)有明確的業務服務范圍和健全可行的規章制度;
(四)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五)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人才服務組織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人才市場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說明人才服務組織的性質、業務范圍、人員構成、辦公場地、資金等情況。人才市場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答復。人才市場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予以答復。經審查合格的,頒發《人才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十條 人才服務組織持《許可證》到工商部門門注冊登記,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人才服務組織的業務范圍: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詢服務;
(二)接受用人單位委托,為其招聘人才;
(三)接受人個委托,向用人單位推薦人才;
(四)組織智力開發、向用人單位推薦人才;
(五)開展人才測評;
(六)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 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人才服務組織除從事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各項業務處,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可以依法開展下列業務:
(一)受用人單位或個人委托的人事代理;
(二)辦理流動人才的聘用合同簽證;
(三)管理流動人才人事檔案;
(四)負責流動人才出國政審;
(五)組織流動人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評;
(六)代理流動人才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業務。
(七)開發《遼陽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市政認第40號令)所規定的其他人事代理業務。
第十三條 人才服務組織不得超越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四條 人才服務組織提供服務應當按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的規定收取服務費,不得擅自增加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人才市場管理實行年檢制度,由市人才市場管理機構對各類人才服務組織實行年檢。各類人才服務組織應當于每年11月末向市人才市場管理機構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
第十六條 人才流動應當在保證市以上重點建設工程和重大科研項目人才前提下、鼓勵、引導各類人才向國家、省、市重點加強行業、部門、地區流動。
第十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才流動不受單位性質、個人身份、專業和性別等條件的限制。
第十八條 要求流動的人員應當向所在單位提交申請,寫明流動原因、方式和去向。所在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30日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流動。所在單位不同意流動的,寫出書面說明。對同意或視為同意流動的人員,應由所在單位在簽署同意流動意見后10日內向市人才管理機構移交人事檔案并按有關規定輸流動、辭職等手續。
第十九條 流動人員離開原單位時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科研成果、技術資料,不得泄露國家機密和原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原單位技術權益。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人員不準流動:
(一)承擔國家、省、市及地方重點建設工程、科研項目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工程、項目完成前未結單位同意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保密期未滿的;
(三)司法行政或行政機關正在審查,尚未結案的;
(四)在特殊崗位上工作,流動后可能對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不準流動的。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面向公開招聘人才一般應當在人事行政部門設立的人才市進行。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刊播人才招聘啟事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聘人才,應當向市人事行政部門設立的人才服務組織出具營業執照(副本),招聘簡章(擬聘專業、數量、條件、方式、待遇)等證件和材料。
第二十三條 外地用人單位到我市招聘人才,應當特當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人才市場管理機構出具的介紹信(函)、用人單位有效證件、承辦人身份及授權委托證明等,經市人才市場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招聘。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通過新聞媒體刊播人才招聘啟事,必須經市人才市場管理機構審批,未經批準的人才招聘啟事,任何新聞媒體和廣告經營單位不得刊登、播放。
第二十五條 人才服務組織舉辦各類人才交流招聘會,應當于招聘會召開30日前向市人才市場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舉辦。
舉力人才交流會,應當按省以上人事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進行,主辦者應當對參加交流招聘會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并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現應聘人員實行合同管理,聘用合同簽訂變更應當平等自愿,雙方協商一致。合同應當就服務期限、聘用崗位(專業)、出資培訓、因工傷亡、住房、保險、醫療、福利待遇等進行約定。雙方所簽合同必須經市人才市場管理機構簽證。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采取非正常手段招聘人才,不得聘用與單位尚未解除聘用合同或未辦妥離職手續的人員。招聘過程中,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包括報名費、咨詢費、人才評價費、考核考試費、風險抵押金等)。
第二十八條 市人事行政部門設立的人才服務組織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和人才市場需求,進行人才開發,培養緊缺人才,開展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知識更新培訓,提高人才專業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九條 人才開發和培訓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還必須關院校或社會助學單位聯合開展人才開發,培養緊缺人才;
(二)受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委托,對轉崗、下崗、待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進行專業知識更新和崗位資格培訓以及急需專業的相關培訓,受人事行政部門委托,開展國家公務員的各類培訓;
(三)對國家機關補充工作人員和晉升各類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前培訓;
(四)接受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委托的其他培訓。
第三十條 通過人才管理機構委托各類高、中等院校培訓或定向委托培養,取得畢業證書或合格證書的人員可進入人才市場優先推薦,對找到接收單位的予以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未經人才市場管理機構批準,人才服務組織不得擅自開展人才開發和培訓業務。
第三十二條 因人才流動中發生下列人事爭議的,由當事人向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一)因流動、辭職、停薪留職發生的爭議;
(二)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辭退、解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企事業單位與職員、專業人員因工作、工資、工齡、退休費發生的爭議;
(五)從外省、市引進專業人員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或有關政策規定的可以仲裁的其他爭議。
第三十三條 爭議案件仲裁辦法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人事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仲裁費。
第三十四條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做的調解、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執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遼寧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分別予以如下處罰:
(一)未取得《許可證》的人才服務組織,從事人才服務活動的,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二)偽造、涂改、出租、出賣《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已成立的人才服務組織,在規定時限內未申領《許可證》,繼續從事人才服務活動的,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四)未經審核批準,擅自舉辦人才交流會的,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五)人才服務組織超越規定業務范圍,從事人才服務活動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限期不改的,吊銷《許可證》;
(六)人才服務組織提供虛假情況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七)用人單位采取欺騙手段招聘人才的,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七)用人單位向應聘者收取費用的,責令退還本人,并處違法所得1至2倍罰款;
(八)用人單位向應聘者收取費用的,責令退還本人,并處違法1至2倍罰款;
(九)未經市人才市場管理機構核準同意,刊登、播發人才招聘啟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行1至2倍罰款。
人才服務組織通過發布廣告提供虛假情況的,由工商行政部門依法處罰,擅自增加服務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的,由財政或物價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六條 流動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給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聘用尚未與原單位解除合同或未辦妥離職手續的人員,給原單位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成立的人才服務組織,應當在本力法施行后3個月內申領《人才服務許可證》,并補辦有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遼陽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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