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區城鎮特困居民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導語:醫療救助是指國家和社會針對那些因為貧困而沒有經濟能力進行治病的公民實施專門的幫助和支持。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淮安市市區城鎮特困居民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幫助城鎮特困居民緩解大病醫療困難,特建立市區城鎮特困居民大病醫療救助資金(以下簡稱大病救助金)。為規范大病救助金的管理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病救助金是政府為特困居民建立的應急性、輔助性、慈善性救助金,僅限于特殊對象的特殊病情和特殊困難。救助對象一般只享受一次性救助,特殊情況下救助金額累計不超過2萬元。
第三條 資金來源
(一)市財政預算安排一部分;
(二)社會籌集的解困資金中安排一部分;
(三)接收社會捐助一部分;
(四)醫療救助金的增值部分;
(五)其他資金。
第四條 救助范圍、對象
(一)清河區、清浦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符合下列條件:患有惡性腫瘤、嚴重心腦血管疾病、嚴重肝腎疾病以及其他嚴重疾病,診治經費數額較大,未參加大病社會醫療保險或商業醫療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家庭已盡了最大努力仍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
(二)市級以上勞模中的困難大病患者。
(三)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對象。
第五條 救助對象一般定點就醫。救助對象就醫定點單位一般為市級二、三級醫院。
第六條 救助程序
(一)申請。申請救助者必須本人(或直系親屬、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持有下列有關證件、證明和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勞模證;
2、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3、醫療單位診斷證明、醫療費支付證明;
4、所在街道辦事處(或單位)核實意見;
5、區民政局初審意見。
(二)受理。申請大病救助的有關材料統一由市區城鎮特困居民大病救助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填寫《市區城鎮特困居民大病救助金審批表》。
(三)審批。由管委會辦公室根據申請救助人的具體情況及大病救助金的救助條件、標準,研究確定具體救助金額。
(四)支付。由申請救助對象憑定點醫療單位開具的醫療費用發票,到管委會辦公室直接領取批準限額內的救助金。
第七條 建立專戶。由市財政局社保處建立資金專戶,及時將籌集的各項資金撥入專戶管理,當年結余的,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不抵頂下年的預算安排。管委會辦公室通過市民政局計財處開設專戶,負責救助金的支付,并建立專帳記載。
第八條 審計監督。大病救助金的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審計部門每年進行一次審計。
第九條 成立市區城鎮特困居民大病救助資金管理委員會。管委會由市政府領導任主任,民政、財政、衛生、勞動、工會、慈善總會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管委會負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承辦日常具體工作,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并定期或不定期向管委會報告資金籌集和救助情況。
第十條 淮陰區、楚州區和各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縣(區)城鎮特困居民大病醫療救助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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